告貸條約糾紛普遍有如下幾種方式,即普通告貸條約糾紛、(金融機構)同行拆借條約糾紛、企業之間假貨糾紛以及官方假貨糾紛。另外實踐中還常見托付存款、以存單為體現方式的假貨以及封鎖存款條約糾紛。告貸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于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接下來就由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對于存款工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告貸條約。此類告貸最常見的是普通企業之間的告貸、名為聯營實為假貨的告貸以及名為賠償商業實為假貨的告貸。依據《貿易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舉止取締設施》的劃定,未經中國公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2、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假貨的告貸。融資租賃條約包括兩個法令糾紛: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生意租賃糾紛。法律實踐中,經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假貨的情形,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做出明確的商定或許抉擇,而是由出租人間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應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置租賃物,而是用于其余固定資金的,便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假貨的告貸條約。這時候,假如出租方為不具備謀劃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3、金融機構違背《貿易銀行法》劃定而簽訂的告貸條約。《貿易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法令標準,因為制訂該法的目標之一便是標準貿易銀行的行動、進步信貸資產品質、增強監視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并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4、對于當局部分依據政策發放存款而簽訂的告貸條約。盡管《存款公例》劃定,各級行政部分不得謀劃存款營業,但從最高法的判例來看,并不是云云。由于財政部《對于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關于有效條約的處置,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劃定,然則對告貸條約沒有分外劃定。最高法請求遵照如下處置準繩,條約認定有效后,除本金能夠返還外,關于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以上就是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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