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32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可以給予了明確相關規定。審判實踐中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企業需要我們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協議對口頭利息有什么影響?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利益是否一致和明確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
首先,“未經同意的利息”情況有兩個條件: 第一,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利息的存在有爭議,第二,他們都沒有證據支持他們的索賠。當協議不明確時,雖然有“協議”二字,但如果有協議形成的有利證據,實質上仍是一種無利害關系的協議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我們并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自己約定,但當事人之間發生存在爭議訴至人民法院后,往往出借人會有一些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
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收入沒有形成書面證據研究證明企業或者通過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一個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法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設計規定,按照國家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問題進行分析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借款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自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人之間或非金融機構的其他組織之間的私人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
作為貸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以書面形式記錄,同時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貸,其中許多是數額相對較小、期限相對較短的臨時借貸,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有一種相對熟悉的關系,這種關系不一定采取書面形式,貸款人和借款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商定。
一方面,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
當事人不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應當成立合同法第197條不是強制性的有效性規定,應被視為具有指導性質的管理規定,即在民事貸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就利息達成口頭協議,法律也承認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的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形,借貸交易雙方企業對于學生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我們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在第二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承認存在口頭約定的利益,另一方當事人否認存在口頭約定的利益。
第三種情況,借貸雙方承認存在利息約定的事實,但在利率上存在分歧。第一種情況相對簡單,不屬于本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關鍵是雙方能否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主張利益約定的一方能夠提供證據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利益約定。如果難以找出利益約定,則視為“利益約定不明”。根據該條解釋,雙方均為自然人,利益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一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根據當地或同時期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益的一方能夠提供無利益協議的證據,或者主張有利益的一方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據,則由債權人承擔不利后果,被視為“無利益協議”。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企業對于有利息約定是實在發展存在的,但對于我國利率水平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相關規定學生進行分析處理。
二、貸款期限有限,不同意支付利息,但可以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該條限定的范圍是“借款期間的利息”,即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沒有約定或者對借款期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但借款期間沒有利息約定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確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按照其他法律和本解釋其他規定的利率標準予以支持。
深圳債務律師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貸款有約定的還款期限,借款人未償還的,或者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未償還貸款,但經貸款人催促后,貸款人應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并應當給予許可。”即使在無法償還貸款期間沒有約定的利息,如果約定的償還期限屆滿,構成履約延誤,借款人也應對延誤履約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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