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擔保協議作為一種常見的商業合同,在商業活動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各種原因,當事人之間可能會發生爭議,這就需要解決糾紛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和訴訟是最常見的解決方式。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希望改變糾紛解決方式。在這篇文章中,深圳律師事務所將討論當事人變更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以及擔保協議仲裁條款的適用性,并結合深圳地區的案例和法律法規進行分析。
一、當事人變更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
在擔保協議中約定仲裁條款是一種常見的做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能改變糾紛解決方式。實際上,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任何條款均可變更,包括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權利和義務。約定應當遵循自愿、等價、有明確內容和合法的原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可以依照協議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中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如仲裁,也可以被變更為訴訟。當然,在變更前,雙方應當經過充分的協商和溝通,確保變更的方式合法、有效,并得到對方同意。如果雙方就變更糾紛解決方式存在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進行裁決。
二、擔保協議仲裁條款的適用性
在擔保協議中約定仲裁條款,意味著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應當選擇仲裁而不是訴訟來解決爭議。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仲裁條款可能不適用于后來簽訂的擔保協議。
在深圳市某案中,借款人和擔保人簽訂了一份擔保協議,并在其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后來,借款人又與另外一名擔保人簽訂了另一份擔保協議,但是在這份協議中并未約定仲裁條款,而是約定了由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爭議引發的糾紛。在發生爭議后,借款人和第二名擔保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第一名擔保人則主張仲裁條款的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第一份擔保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適用于第二份擔保協議的糾紛,因為第二份擔保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由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法院有權管轄借款人和第二名擔保人之間的糾紛,并不違反擔保協議的約定。
這個案例表明,在后續簽訂的擔保協議中,當事人可以變更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即使之前簽訂的擔保協議中已經約定了仲裁條款。因此,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擔保協議中的條款,以確保自己了解并理解了相關約定,避免出現糾紛。
三、法律法規的適用
在我國,擔保協議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等價、有明確內容和合法的原則,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條款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經過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如果當事人之間的仲裁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其中一方不同意仲裁條款的約定,那么仲裁條款將無效。
此外,在深圳市,根據《深圳市仲裁條例》的規定,深圳仲裁委員會作為深圳市的仲裁機構,擁有權威的仲裁裁決權,并在商業糾紛解決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當優先考慮深圳仲裁委員會,以確保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四、總結
擔保協議作為商業合同中的一種常見形式,在商業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擔保協議中約定糾紛解決方式是一種常見的做法,仲裁條款和管轄條款是兩種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在簽訂擔保協議時,應當仔細閱讀協議條款,確保自己了解并理解了相關約定,避免在后續的商業活動中出現糾紛。
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糾紛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仲裁具有快速、便捷、保密等優點,而訴訟則可以獲得更強的法律保障和更嚴謹的審判程序。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糾紛解決方式。
最后,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是一種動態的制度,法律法規的適用也在不斷變化。因此,在商業活動中,當事人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避免因為不熟悉法律而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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