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在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自動解除,養子女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存在基礎。那么,在解除收養時要注意什么?對此,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在下文為您具體解答有關問題。
收養關系既然能夠按照當事人雙方的商議同等而成立,也當然能夠按照當事人商議一致而解除。鑒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是變更公民人身關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為,不可輕易進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收養關系當事人必須一致同意
即無論收養關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當事人提出,也豈論收養關系是經由登記仍是既經由登記又經由公證,只如果經由過程協議的體式格局解除,就必須經由雙方當事人的批準。收養方如果是伉儷配合收養,就必須經過收養人夫妻雙方的同意。送養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須經過夫妻雙方的同意。對于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對于養子女已經年滿18周歲的,應由養子女與收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送養人不再參與收養關系的解除。
二、商議解除收養關系,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
解除收養關系與成立收養關系同樣,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動,以來是當事人的解除行動也必須吻合民事法令行動的普通請求。依據民法公例的規定,聯系解除民事收養關系的實踐,要求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從事解除收養關系的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自由自愿基礎上的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目的、動機、內容和方式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解除扶養關系的補償問題
相關賠償收養人付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的問題及其他經濟糾紛,應當在協議中得到妥善處理。如果雙方未就此達成協議的,仍不能通過協議的途徑解除,當事人只能訴請法院解決。
四、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應當到民政部分辦理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依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經由過程國家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收養關系,是不能由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就解除其法律效能的。因此,《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關系解除登記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必經程序。
綜合上述,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整理有關解除收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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