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天津葡萄酒廠生產的葡萄酒與天津葡萄酒公司生產的葡萄酒非常相似,天津葡萄酒公司以葡萄酒廠構成不公平競爭為由起訴對方。經審理,法院命令葡萄酒廠停止使用訴訟包裝,并賠償金酒公司4萬元。下面深圳知識產權律師為您?具體分析。
案例介紹
天津金酒集團有限公司是新港品牌文字商標和圖形的所有者。金酒公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生產新的香港品牌葡萄酒,其標簽背景為黃色。
2012年9月5日前,天津佳釀酒廠生產的明華佳釀酒標簽為紅色。2012年9月5日后,天津佳釀酒廠改變了葡萄酒包裝,標簽背景改為黃色,其他特點與新港佳釀酒相似。金酒公司認為,天津佳釀酒廠使用上述包 裝構成不公平競爭,因此被起訴法院,要求該廠立即停止使用明華佳釀酒侵權包裝,進行裝修,賠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天津葡萄酒公司一直在生產和銷售新的香港品牌葡萄酒,并獲得了許多榮譽,形成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屬于知名商品。相比之下,天津葡萄酒廠生產和銷售的明華葡萄酒與新香港葡萄酒在商品標簽包裝上相似,導致與天津葡萄酒公司的知名商品混淆。因此,法院裁定天津葡萄酒廠停止使用與新香港葡萄酒商品獨特包裝相似的包裝、裝飾,賠償天津葡萄酒公司的經濟損失和權利保護費用。
律師解析
遏制搭便車不正當競爭
本案涉及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假冒知名商品獨特包裝、裝飾行為的認定。
第一,需要確定新香港品牌葡萄酒是否屬于知名商品;
第二,確定新香港品牌葡萄酒的包裝,裝飾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獨特包裝、裝飾,即包裝是否明顯,可用于區分商品來源;
第三,比較兩種葡萄酒的包裝、裝飾,確定兩者是否相同或相似;最后,判斷兩者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會導致買方誤解。本案的判決保護了金酒集團葡萄酒獨特的包裝和裝飾,有效制止了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凈化了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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